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00号);北京市民政局批准的《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成立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公募基金会,目的是为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成立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或项目管理部)负责医疗救助及日常事务。

  第二章 基金会的设立

  第四条 本基金会秉承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与无私的奉献精神,由国内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定向捐赠、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收益捐助设立。专门用于资助贫困病患就医的非公募基金会。

  第五条 捐赠人向基金会进行捐赠时需签署《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捐赠协议书》。

  第三章 基金会的资助

  第六条 被救助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符合所在地区的农村乡建、城市街道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2. 因公伤害、交通事故等,或公安部、当地政府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所造成的肢体、头面部伤害或残疾。

  3. 先天性肢体、头面部出生残缺,如:小耳畸形、唇腭裂、多趾(指)症、小眼症、尿道下裂、巨痣症、血管瘤等,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患者。

  4. 符合捐赠人与被捐赠人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5. 管委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确定救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基金会救助程序:

  1. 被基金会救助人应第六条范围之内,并有乡镇、城市街道或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

  2. 申请救助人员需填写《“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求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至办公室。

  3. 申请救助人员的受理程序,由办公室根据当地政府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表”资料确定是否为基金会救助对象。

  4. 被救助人员的申请材料由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转至定点合作医院,由定点合作医院负责对被救助人员的后续治疗安排。

  第八条 本基金会被确定救助人以及实施医疗救助的单位,应在北京市慈善救助基金会的上(www.bccf.org.cn)进行救助信息公示。

  第九条 本基金救助对象的资格审定、救助方案及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医疗救助行为由办公室指定医疗机构完成。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一经捐赠设立,即成立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基金会成员、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或项目管理部),具体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及具体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管委会委员由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组成。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基金会及捐赠方双方具体商定。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 决定基金的实际用途。

  2. 保证基金的用途及所救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3. 审议和批准办公室提交的救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4. 安排对本基金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管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委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五章 管理成本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完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基金会可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动作中获取利益。

  第十九条 管委会成员有权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基金会成立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补充条款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 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 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资助的的公益活动项目的管理。资助贫困病患就 医。被救助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符合所在地区的农村乡建、城市街道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以及其他经 济困难家庭人员。

(二) 因公伤害、交通事故等,或公安部、当地政府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所 造成的肢体、头面部伤害或残疾。

(三) 先天性肢体、头面部出生残缺,如:小耳畸形、唇腭裂、多趾(指)症、 小眼症、尿道下裂、巨痣症、血管瘤等,且家庭经济困难的患者。

(四) 符合捐赠人与被捐赠人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五) 管委会也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确定救助项目,并组织 实施。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每一年度的项目计划由秘书处制定,交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能。

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 目情况。

第三章 项目管理责任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管理负全责,并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 项目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

(一) 负责项目的开发、立项申报,组织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报告项目执 行结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出书面报告。

(二) 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往来结算,检查、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 使用,积极配合组织项目验收和终结审计工作。

第四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七条 立项原则。根据基金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基金会立项应遵循的基 本原则是: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

(三)优先考虑对文化政策及艺术、学术的发展能起到示范型效果的项目。

第八条 按捐赠人意愿的立项规定和程序

(一) 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及指定用途,并符合本会章程宗旨的项目,可直接申请 立项。

(二) 基金会秘书处对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

(三) 捐赠者无明确受赠对象的,由本会向捐赠者提供建议供选择。

(四) 项目审批须由秘书长办公会提出立项建议,报理事会批准。在理事会休会 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予以认 可。

(五) 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实地考察和论证并征得捐赠方同意后,由理事长或授 权委托人同捐赠方正式签署赠款立项协议书。

(六) 根据捐赠立项协议,由基金会代表同捐赠方共同建立管理委员会,对项目 进行执行。管理委员会中必须有一位基金会代表,以监督项目的实施。

(七) 捐赠者不愿明确指定用途的,其捐赠款列入本会自主立项项目。

第九条 基金会自主制定项目的立项规定和程序

(一) 由秘书处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

(二) 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及项目评估书经秘书长审批后,报理事会批准。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后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 会会议予以认可。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对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资 金按时到位、项目运营通畅、项目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

第十一条 由基金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项目实施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 标、项目内容、考核指标、付款条件、项目实施负责人、各方的责任以及违约责 任等,并把项目实施合同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 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负责人由基金会秘书处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确定。项目实施 负责人对管理所执行的项目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实施合同的执行, 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组织项目的具体执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负 责项目的自查验收及验收材料准备,配合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项目管理责任人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 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有序推进。自 觉接受国家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基金会财务、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基金会项目部实行项目监管人制度,按项目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即 项目管理责任人。项目管理责任人的主要监管职责是:随机或定期检查监督项目 执行情况,监督项目实施负责人的工作成效,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 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财务 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实施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 合同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报基金会项目管理责任人和财务部审 核后,依据权限范围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付款条件、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 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正规票据。

第十八条 项目的支付

(一) 按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即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 款人)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 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 即执行。由基金会秘书长或项目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费用开支经捐 赠单位(捐款人)和基金会秘书长或项目管理责任人签字后,由会计人员 予以支付。

(二) 基金会自主制定项目,即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基金会秘书长或项目管理 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费用开支经经办人和基金会秘书长或项目管理责任 人签字后,由会计人员予以支付。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切实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资金实行严格管理,确保 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七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对照项目实施合同,按要求完成自查验 收报告及所需上报的验收材料,并上报项目管理责任人,提请基金会开展项目验 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责任人收到项目实施单位自查验收报告的一个月内,对自 查验收报告及验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秘书处结合审查意见、捐资额度和项目内 容,向秘书长提出项目验收方式的建议,由秘书长决定采纳会议评审验收方式或 现场验收方式。项目验收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和财务部联合组织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验收不合格项目的实施单位和项目实施负责人及项目管理责任人, 若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追究项目实施负责人、项目管 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果在对外公布前,须报经秘书长同意,认为必要时可请 示理事长同意。

第八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项目执行单位指定信息管理专员负责具体项目的信息管理,保证项目数据及时、 准确,信息专员接受基金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完整为基金会收集、整理、提供项目实施过 程中的相关图片、视频及文字材料。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 大力宣传基金会与执行单位实施项目合作的进展及其成效;大力宣传并树立捐赠 方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的性质等同于项目,其立项、实施、管理、 监督、验收等均按本制度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 法律法规,按照《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 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等,促进机构建设和 事业发展。

第二条 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及费用(成本)管 理、物资管理、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以及各项财务管理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机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根据章程的规定配备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 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一切财务收 支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理事会负责。

第六条 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 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每年接受北京市财政局指 定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八条 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 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会同各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和“业务活动成本”、以及“管 理费用”、“筹资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理事会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各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 的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 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 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理事会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依法募集公益捐赠,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 支出及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 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七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 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对于捐赠者指定的公益项目,但未指定捐赠使用时间、使用区域和受益对象的捐赠,经理事会批准,可用 于与上述各公益项目相关、符合项目宗旨的项目,以及为实施项目所开展的调查研究、监察评估、专项活动及资助的活动等。

第十九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 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 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预算前,应经理事会及有关领导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 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二十一条 支出和费用管理严格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 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 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损失和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三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的医疗设备等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 2,000 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 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 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 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二十六条 捐赠医疗设备等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设备是用于救助残疾儿童义诊使 用的医疗仪器,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的医疗设备由指定 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 的。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 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 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 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及所属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合并工作,做到账表一致、 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三十一条 机构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民政局指定独立会计师事务所 的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九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 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公开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 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 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章程 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理事会 及有关领导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 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涉及由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他资产,此类资产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随着经济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由理事会提出本制度修改意见,报理事 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公开是基金会的责任与义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是基金会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 体现,有利于提高基金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

第二条 为规范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 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为基本原则,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基金会应当对信息 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 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 30 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 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 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 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 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 30 日内,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 或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公示全文和摘要。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 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 30 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基金会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在本基金会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九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 30 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 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条 基金会对已经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 资信息、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 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 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包括基金会官方网站、基金会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基金会 官方微博、基金会官方微信、基金会年度报告、中国社会组织网、慈善中国网站、民政部指定媒 体、基金会中心网。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 理事会审议通过《南都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 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二) 秘书处负责公开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

(三) 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由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四) 秘书处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秘书长是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秘书处应制定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 并将信息公开的职责落实到每位员工的工作中。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员工手册

  1. 基金会简介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来源于联合丽格(北京)医疗美容投资连锁有限公司捐赠。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2. 基金会宗旨

  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和谐进步。

  3. 基金会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 37 号院一号楼 601 室。

  4. 基金会的业务

  资助贫困病患就医

  5. 组织架构:

  6. 员工管理

  6.1 入职指引

  欢迎加入基金会,这是您的入职指南,也是基金会全体员工的基本准则。它的目的是帮助您更快的熟悉工作环境并融入团队,请仔细阅读。它不仅陈述了基金会的政策及纪律,同时也告知了您的责任和权利。我们明白大多数人都渴望一个友善、诚实、公正的工作环境,相信本手册能帮您做到。在以后的工作中重温该手册将有助于您的工作。您的直线主管是您工作上的主要指导人,如果您对本手册有疑问,请首先咨询您的直线主管;当他/她无法解答时,请咨询人力资源部门。

  6.2 新员工在入职当日必须备齐入职资料到人力资源部门(下同)报到。

  6.2.1 入职资料包括: 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户主页及个人页)、毕业证书及学位证明复印件、近期个人一寸彩色照片(电子档)、特殊技能资格证书复印件、职称证明、上一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入职体检报告(女性员工需加孕检)、基金会指定的其它文件等。在提交您的入职资料之后,您将填写《员工登记表》。

  6.2.2 基金会将在新员工入职一周内将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所有正式员工都必须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6.2.3 基金会会根据岗位需要分配沟通工具给新员工,新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门带领了解基金会环境、熟悉同事。

  所有新员工入职后,人力资源部门会安排入职培训以及有关基金会规章制度的培训和学习。学习结束须接受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转正的参考条件之一。

  7. 员工管理

  7.1 试用期

  7.1.1 基金会雇佣正式员工有试用期(事先约定无试用期的,从约定),与同一位员工只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限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7.1.2 由部门主管给试用期员工下发《员工转正自述表》。试用期满前 7 个工作日,员工个人应提出转正申请并提交转正申请报告,部门主管会对试用员工进行绩效评估并填写《员工转正审核表》,结合员工自评,合格者办理转正手续,不合格者予以辞退。试用期员工如果表现非常优秀,并提前完成考核要求,可由部门主管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提前转正的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门主管审批并经基金会领导同意,可办理提前转正手续。

  7.2 工作时间

  7.2.1 基金会实行每周 40 小时工作制(特殊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7.3 出勤/请假

  7.3.1 考勤:基金会上下班实行考勤制度,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按规定考勤。出勤记录作为核算员工工资的依据之一。因紧急事件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及时和直线主管说明原因和预计上班时间,事后补请假手续并以 OA 形式审批。未经批准擅自不来基金会上班的或无任何形式的请假记录的,视为旷工。

  7.3.2 外出登记:上班时间外出或在外办事,需填写《外出申请单》由直线主管或部门主管签字批准后方可外出,并及时交于人力资源部。否则按旷工处理。

  7.3.3 出差申请:员工出差,必须事前在 OA 上提交申请,填写《出差申请表》,由部门主管和人力资源部门确认,以便统计考勤和日常联系等。

  7.3.4 请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员工不得擅自离岗。有需要请假离岗的,不管任何原因都必须提前请假,得到上级批准之后才可以离开(特殊情况可以先口头申请,事后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如果出现擅自离岗的情况,视作旷工。擅自离岗月累计超过 3 天及以上的,视同自动离职。基金会规定请假以 0.5小时为最小单位。请假天数在3天以内的(含3天),由部门分管主管审批,3天以上的必须秘书长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部门主管请假需经秘书长审批。事假须说明具体原因。事假日不计薪。

  7.4 调休

  员工可以申请调休,调休每月不得超过 2 次,调休申请按照请假申请流程执行。

  7.4.1 迟到和早退:对于迟到和早退的员工,基金会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相关细则执行。

  7.4.2 旷工:未经任何请假审批,擅自离岗的视作旷工。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假满无故未续假而不到岗的,均以旷工论。全年擅自旷工 3 天以上的,视同自动离职。情节恶劣的,基金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7.4.3 加班:基金会原则上不安排加班,提倡“务实、高效”的工作方法。在基金会业务需要的情况下,部门可安排加班,必须事先取得直线主管的同意,经直线主管签字确认后才能加班,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否则,人力资源部门将不认可该加班。加班原则上先给予调休,调休有效期为两个月。

  7.5 考勤统计及核算

  7.5.1 人力资源部门每月 3 日前汇总上月考勤表,经人力资源部门主管审核后归档(同时交财务部核算工资),并作为核发工资的依据之一。对于违反基金会考勤管理制度的,在当月考核中给予相应处理。

  7.5.2 本着制度化与人性化相结合的原则,员工迟到、早退,每月3次以内的,不给予扣减工资,超出3次的,超出部分给予扣减工资 50 元/次, 30 分钟(含)以上的,视同旷工半天(迟到在 1 小时以内)。忘打卡须在行政部进行登记说明,每月忘打卡登记次数不得超过 3 次。早退参考迟到规定。每位员工的考勤记录将作为其转正、升职、调薪及核发年终奖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7.5.3 员工考勤信息是当月绩效工资考评依据之一。

  7.6 内部调动/晋升

  7.6.1 基金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员工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职务。当职位出现调整、工作内容有所变化时,其工资级别也做相应调整。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则原来的劳动合同自动废止,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7.6.2 基金会员工可以自主提交调岗申请,但必须在有相应的空缺并且员工技能、经验方面均符合该空缺的要求的前提下,基金会才给予考虑。所有的调任都需事先征得受调员工的直线主管、人力资源部门以及秘书长的批准。

  7.6.3 基金会重视培养并发挥所有员工的潜能。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符合基金会晋升规定的员工,基金会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考虑给予其加速晋升的机会。

  7.6.4 直线主管或部门主管应该将晋升或调动情况通知员工,并 OA 发起《岗位异动审批单》,按流程办理。

  7.7 禁止外部兼职和关联活动

  基金会要求每位员工以最好的精力和最大的热情投入工作,未经基金会书面许可,禁止员工接受外部兼职或进行关联活动。一经发现,视同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7.8 离职

  7.8.1 离职申请。如果员工主动提出要解除和基金会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提前 30 天提交《辞职申请表》,说明辞职的具体原因以及预计的最后工作日,按流程审批。

  7.8.2 离职谈话。在员工离职时,基金会人力资源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和离职员工进行离职谈话,谈话内容基金会将保密,仅人力资源部门和管理层知晓。人力资源部填写《员工离职访谈表》。

  7.8.3 离职交接。在安排了交接人员之后,离职员工应该按照《员工离职交接表》的指令归还属于基金会但为该离职员工占有、保管、使用或掌控的全部财物。该财物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相关的所有设备和设施、以及与本基金会的经营管理或知识产权相关的所有文件、信息、数据、材料、文档及其复印件;计算机、软件、软盘、硬盘、光盘、影音光碟、门卡、钥匙和其他办公室设备设施等。

  7.8.4 离职员工应该按照《员工离职交接表》上的要求归还属于基金会的所有财物,并负责工作移交事宜,最后将相关部门确认签字的《员工离职交接表》递交人力资源部门最后确认,并填写《离职声明书》。

  7.8.5 如员工不能归还上述财物或者财物破损,或员工未能按照要求完成交接而擅自离职,对基金会造成损失的,该员工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基金会保留从该离职员工的最后薪资中扣减相应的金额以抵偿该损失金额的权利,直至另行要求赔偿。

  7.9 劳动合同管理

  7.9.1 为确立基金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基金会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7.9.2 基金会的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以国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和各地相关劳动法规为依据,本手册未提及事项均遵照上述各项法规执行。

  7.9.3 员工在基金会期间,均需与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在基金会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7.9.4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7.9.5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基金会与员工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提出与基金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7.10 劳动合同订立、续订、变更和解除

  7.10.1 新入职的员工,基金会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7.10.2 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基金会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7.10.3 基金会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则原来的劳动合同自动废止。

  7.10.4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7.10.4.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7.10.4.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7.10.4.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基金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10.4.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1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征得基金会人力资源部意见后,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7.10.5.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10.5.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且拒绝调整工作岗位的;

  7.10.5.3 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

  7.10.5.4 基金会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7.10.5.5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会。如未能提前通知基金会,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7.11 纠纷处理

  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上级负责人或责任机构(职工委员会、集团人力资源部、劳动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诉,基金会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劳动局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8. 培训与发展

  8.1 培训类型

  8.1.1 为了规范企业管理,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基金会对在职员工开展各类培训,进而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促进基金会稳定持续发展。

  8.1.2 基金会提供入职和在岗两种培训。对于录用的新员工,都必须参加由基金会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入职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入职培训的员工,视作旷工处理。入职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本基金会的历史、现状、使命、核心价值观、愿景、经营理念等;介绍本基金会组织架构以及各部门核心人员;介绍本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等。

  8.1.3 在岗培训包括公共能力(知识)和岗位业务能力(知识)培训。公共能力(知识)的培训主要是企业规章、职业素质、职业道德的培训;业务能力的培训主要是涉及岗位业务的培训。在岗培训由各部门提出培训需求,报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制订合理的培训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

  8.2 培训实施和考核

  8.2.1 由人力资源部门开发入职培训课件,根据新员工入职情况组织实施入职培训。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培训需求制订培训计划,以月度为周期开展不定期培训活动,培训活动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和实施,相关员工必须参加培训。对于涉及到培训费用的员工,必须和基金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

  人力资源部门做好每次培训记录,培训评估结果将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同时也累积作为晋升、加薪、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8.2.2 基金会所有主管都有义务检查、考核下属员工的工作业务能力,要教育、指导员工掌握正确、有效的工作方法,指导员工进行自我学习和提升。基金会提倡业务能力突出和在某知识领域有特长的员工担任内部培训讲师。

  8.2.3 员工应该积极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培训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各部门主管也应该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实施培训。

  8.3 研修

  8.3.1 基金会根据工作情况,有权要求员工参加基金会内外以研修为目的的研修项目。员工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拒绝。

  8.3.2 并非基金会安排的、纯系员工个人自行参与的国内外研修项目,基金会不承担其中任何费用;学习费用及研修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概由员工自行负责。

  8.3.3 基金会可以与员工就服务期限达成一致意见。未到服务期限的,员工应当返还基金会为研修而负担的费用(费用明细在研修合同中规定)。

  8.4 轮岗

  8.4.1 基金会有计划地安排人员轮岗,增加员工的职业拓展机会,有效地培养接班人。

  8.4.2 基金会内部岗位有空缺时,将优先进行内部招聘。在不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情况下,鼓励员工进行岗位轮换。

  8.4.3 做自己最擅长的工作,做自己最爱做的工作。基金会会考虑员工的个人发展要求,依据基金会的相关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合理的岗位调动和岗位轮换,以保证人尽其才。

  8.5 工作岗位的调整

  8.5.1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的能力、经验、技能、健康以及其他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员工手册的条件下,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职工对该调整有意见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理由。但未得到基金会同意的,应当服从基金会的决定。

  8.5.2 员工主动希望变更工作岗位、工作种类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理由。但未得到基金会同意的,应当服从基金会的决定。

  8.6 出差

  8.6.1 基金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员工出差。员工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拒绝。

  8.6.2 员工可以向部门主管说明工作上的必要性,申请出差。

  8.6.3 员工应当在出差的前一天向部门主管提交出差计划,并得到其认可。

  8.6.4 员工出差返回后, 应当立即向部门主管提交出差报告,并在一周之内完成报销流程。

  9. 绩效评估

  9.1 为鼓励员工在工作中实现最佳业绩,并促使员工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表现,基金会将对员工进行业绩评估。业绩评估的具体目标如下:

  9.1.1 反馈员工业务水平的进展和提高状况并促使其工作效率最大化。

  9.1.2 增强管理层与员工的沟通,树立明确的工作目标并对员工的工作进度进行妥善安排。

  9.1.3 了解员工的工作状况、职业规划与培训需求。

  9.1.4 与员工工作绩效奖励制度挂钩。

  9.2 绩效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9.2.1 试用期绩效评估:试用期员工,在其试用期结束前 7 个工作日提出转正申请,其直线主管必须对其实施试用期业绩评估,并做出转正与否的结论。

  9.2.2 定期评估:基金会将对正式员工的绩效结果实行每月一次的评估。要求直线主管必须在每月底对下属员工进行月度业绩结果评估,评估结果在次月 5 日之前交人力资源部门。直线主管有义务定期反馈员工的工作业绩,并调整员工的工作目标。

  9.2.3 年度业绩评估:除试用期员工之外,在每年 1 月 10 日前完成员工的上一年度业绩评估。基金会有权根据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薪资调整。

  9.2.4 基金会所有的考核要求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结果为导向。

  10. 薪酬、福利、待遇

  10.1 基金会薪酬政策的宗旨在于吸引、保留和激励表现优秀的员工,将员工薪酬与其业绩紧密联系起来,从而使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与基金会的整体发展融为一体。

  10.2 薪酬管理

  10.2.1 基金会薪酬管理将遵循以下原则:

  10.2.2 薪酬必须首先在本基金会内部达到公平、公正。

  10.2.3 薪酬必须与员工个人的资质、从业经验、岗位级别、工作表现以及绩效相符。在适当条件下,基金会对于工作表现良好的员工(主要以绩效考核分数为依据,同时适当考量其他方面)予以增长工资的奖励,以此鼓励其进一步提高。直线主管应密切关注员工的工作表现。

  10.2.4 为吸引和挽留高素质人才以确保本基金会的持续良好运营,基金会将负责确保本基金会的薪资水平保持相当的市场竞争力。

  10.2.5 本基金会员工薪酬结构、具体数额以及相关信息为本基金会高度保密信息。没有经过基金会管理层事先书面授权,禁止员工向本基金会其他员工或其他任何人透露其薪酬情况、薪酬结构等信息,也禁止谈论他人薪酬情况。员工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将被视为重大违纪行为。

  10.3 薪资支付

  10.3.1 基金会将在次月 15 日将上月薪资扣除本基金会被授权或被要求扣除或代缴的金额后所得的数额支付给员工。

  10.3.2 员工应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会将从员工每月的薪资中代扣员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并代表员工将该税款上缴税务部门。

  10.4 年终奖金

  10.4.1 基金会将根据运营和收益的情况自行决定发放年终奖金的金额、时间、方式和发放对象。

  10.5 假期

  10.5.1 法定节假日

  10.5.2 本基金会所有员工均可享受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假期天数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调整。

  10.5.3 病假

  10.5.3.1 基金会员工享受带薪病假,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付病假工资。

  10.5.3.2 申请病假需持区级(含)以上医院病假证明或病历本和处方,填写请假单并特殊注明,依核准权限进行审批,填写请假单后请及时将病假证明原件送到人力资源部,未按规定提供证明者以事假论处。

  10.5.4 事假

  10.5.4.1 1 年之内申请的事假不得超过 10 天(不含超期病假)。

  10.5.4.2 员工确因有事而需请事假者,先予以抵扣当年的年假。

  10.5.4.3 事假为无薪假。

  10.5.5 年休假

  10.5.5.1 员工在本基金会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10.5.5.2 员工年休假要求当年休完,员工本年度内未申请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

  10.5.5.3 年休假的安排根据基金会整体工作情况而定,在事先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需要进行年休假的员工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部门分管主管提出申请,部门主管以上级别人员休年假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经营院长/医院总经理/CEO 提出申请,基金会可根据基金会实际经营情况安排员工进行年休假。

  10.5.5.4 年休假为带薪休假。

  10.5.6 婚假

  10.5.6.1 转正后的员工结婚,可享受 3 天(不含节假日)带薪婚假。

  10.5.6.2 婚假专用于员工筹备结婚事宜,休婚假的员工须在休假前 15 天持结婚证明,按核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婚假于结婚登记日起 1 年内申请有效,因工作原因无法申请休假的,由部门主管审批可适当予以延长。

  10.5.6.3 婚假需一次休完。

  10.5.6.4 符合晚婚年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 15 天(含 3 天法定婚假)。

  10.5.6.5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10.5.6.6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10.5.7 丧假

  10.5.7.1 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父母等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丧假 3 天;

  10.5.7.2 员工申请丧假时需提供家属死亡证明书,如申请时未能提供,返回基金会工作当日提供。

  10.5.7.3 丧假为带薪假。

  10.5.8 产假

  10.5.8.1 女员工可享受产假 98 天,可按产前 15 天产后 83 天休假,也可合并使用。

  10.5.8.2 产假期间工资由社会保险生育津贴支付。

  10.5.9 其他详见《考勤制度》。

  10.5.10 休假申请及审批

  10.5.10.1 所有休假原则上必须提前申请,OA 办理请假流程。

  10.5.10.2 休假3天以内,应提前 2 个工作日申请;休假 3 天以上,应提前 4 个工作日申请。

  10.5.10.3 休假审批权限依照《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10.5.10.4 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早上不能按时来上班,须在上班之前三十分钟内用电话向部门主管请假,部门主管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备,请假人员在上班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

  10.5.10.5 所有休假须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10.6 社会保险

  基金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

  10.7 补充医疗保险

  10.7.1 基金会为有需要的员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

  10.7.2 补充医疗保险遵循员工自愿原则,由基金会和员工各自承担相应费用。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基金会从工资中予以扣除。

  10.8 福利

  10.8.1 节日礼品

  10.8.2 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在春节、三八节(仅限女员工)、端午节、中秋节等节日向员工发放节日礼品。

  10.8.3 补贴:依从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10.8.4 员工贺仪

  10.8.5 员工生日时,基金会赠送生日蛋糕或礼物,或者与员工共贺生日。

  10.8.6 员工享受特惠手术与治疗

  10.8.6.1 作为基金会福利,联合丽格对于有需求的员工提供手术服务和项目治疗,员工均可优惠享受内部员工价。优惠比例依据各机构院长及机构行政部门审批执行。

  10.8.6.2 基金会员工及家属享受此项福利后,有为联合丽格企业做宣传的责任与义务,其术前与术后的形象图片和文字可用于网络、杂志等媒体,员工手术/治疗前到联合丽格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

  10.8.6.3 手术与治疗期间应认真遵守联合丽格各机构诊疗流程,完成各种检查及签署《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书。

  10.8.6.4 本规定所指内部员工是指与基金会签定劳动合同并已过试用期的正式员工,不包括正在试用期的员工。

  10.8.6.5 员工正式手术/治疗前,必须提前在 OA 上填写联合丽格《内部员工手术/治疗审批单》,并将审批单打印后交到申请手术/治疗的机构前台,前台收银人员根据 OA 单确定收费金额。

  10.8.6.6 员工手术/治疗前未签定联合丽格《员工内部治疗协议》和未通过 OA 审批的,不予认定为内部员工价。

  10.8.7 其他福利

  10.8.7.1 团队建设活动

  10.8.7.2 羽毛球、乒乓球、网球、高尔夫球、游泳、登山、聚餐等丰富的团队活动,让你在繁忙的工作之余玩得开心、活得精彩。

  11 行政管理

  11.1 工作环境及卫生管理

  11.1.1 为保持洁净良好的工作环境,让大家带着一份愉快的心情投入工作,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能力,现就个人环境卫生方面提出以下要求:

  11.1.2 个人办公场所及设备由使用者自行整理、保持清洁,下班后应将文件、资料、办公用品等物品放入文件柜或抽屉内。

  11.1.3 不得在计算机旁边堆放杂物,保持计算机正常通风散热。

  11.1.4 必须经常清洁主机、显示器、键盘,以保持计算机的清洁卫生。

  11.1.5 平时不使用电脑 30 分钟以上应关闭电脑,下班后应及时关闭电脑、空调、照明等电源开关。

  11.1.6 具体措施:

  11.1.7 行政人员每周将不定期对基金会环境的整洁、卫生进行检查(即 5S 检查),对不符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1.2 出差管理: 依从基金会《出差及差旅费报销制度》。

  11.3 计算机使用管理

  11.3.1 禁止员工将基金会电脑携带出基金会。擅自外带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视具体情况由员工负责赔偿。

  11.3.2 员工必须爱护电脑设备。非自然损坏的情况,由员工酌情赔偿损失。

  11.3.3 禁止安装各类游戏软件或在工作时间玩游戏;非因工作需要不允许使用大数据在线传输,以免造成他人工作不便。一经发现基金会予以严肃处理。

  11.3.4 禁止员工使用个人移动存储设备拷贝基金会资料和信息,或者通过外网私自传输基金会信息和资料。如因工作需要复制资料,可申请使用基金会移动存储设备。否则基金会将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11.3.5 不允许私自变更、交换基金会配置好的计算机设备;请将工作资料存在系统盘以外的盘内,防止数据丢失;下班后或者外出须关闭电脑和显示器电源,正确关闭电脑。

  12 行为规范

  12.1 所有员工的行为规范

  敬业爱岗、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胜任工作;

  求实进取、追求卓越、精益求精、开拓创新;

  遇事不推、敢担责任、谦虚务实、真诚待人;

  团结合作、坚持原则、严于律己、勇作表率;

  举止文明、不传是非、忠于基金会、服务社会。

  12.2 管理层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

  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勤奋努力、精通本专业的知识;

  果断决策、善于激励、合理授权、培养下属;

  胸怀坦荡、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堪称员工模范;

  作风踏实、不急功近利、追求基金会的长远利益和目标。

  12.3 员工守则

  12.3.1 下级要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汇报工作,不得进行虚伪的或隐瞒事实的汇报、报告。

  12.3.2 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早退,按规定请假,提高出勤率。工作时间把精力集中到工作上,禁止擅自离岗或者无故串岗。

  12.3.3 树立主人翁责任感,自觉维护基金会名誉和利益,保守基金会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策略,为基金会的生存与发展献计献策。

  12.3.4 同事之间保持协作、团结、友爱的关系,积极开展团队合作,把同事的工作也当作是自己的工作,通力合作,互相配合,不得相互封锁、拆台、推诿。工作中提倡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杜绝遇事只讲回报和待遇,把风险和责任推给别人的行为。

  12.3.5 禁止在办公室吸烟、吐痰、乱扔废弃物,保持办公区域及公共区域的整洁有序。下班之后整理好自己桌面的办公用品和工作资料,座椅归位。

  12.3.6 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基金会员工必须爱护办公设备,节约使用办公用品、电话、水电等资源,下班离开要关闭电脑、电灯、空调等电源。

  12.3.7 不得在办公室高声喧哗、打闹、闲聊、播放无关音乐,禁止在基金会玩游戏、与工作无关的聊天工具等。不得与主管、同事发生正面冲突。

  12.3.8 按时出席各类会议,开会时应将手机调成静音或震动。

  12.4 礼仪

  12.4.1 仪表:员工必须仪表端庄、整洁;在基金会内应保持优雅的姿势和动作。所有一线员工必须着工作服上岗,行政办公人员需着正装或偏正装类休闲装。

  12.4.2 电话礼仪:电话铃声响三声之前接起,礼貌热情的自报基金会名称,“您好,丽格慈善基金会”,接电话时要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通话简明扼要。接听电话执行首问负责制(即第一个接电话的人要把工作落实到位)。

  12.4.3 对同事:同事之间见面要热情问好,有职务的以职务称呼,禁止称呼别名或给人取别名。

  12.4.4 对客户:约定好的面谈时间,做到不迟到、不缺席。

  12.4.4.1 有客户来访,应从座位上站起来招呼接待,并让座。

  12.4.4.2 来客多时应按先后次序接待,不能先接待熟悉客户。

  12.4.4.3 因有紧要事项需先接待后来客人的,须向先到客人简要说明原因,征得同意。

  12.4.4.4 应记住常来的客户。

  12.4.4.5 接待客户时应主动、热情、大方、微笑服务。

  12.5 工作要求

  12.5.1 处理工作上的问题要做到:对事不对人,以事实为依据。

  12.5.2 上级对下级可以越级检查,但不能越级指挥;下级对上级可以越级投诉,但不能越级汇报。

  12.5.3 员工对基金会现有管理制度具有合理化建议权,但是未经基金会管理层正式批准,员工不得随意更改基金会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12.5.4 处理工作,注重方法,以结果为导向。善于总结得失,不断优化工作方法,形成沉淀,为基金会积累财富。

  12.5.5 对于基金会的资料要有严格的保密意识,未经基金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公布。

  13 奖励与违纪处理

  为严明基金会纪律,维护正常和谐的工作秩序,倡导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13.1 原则

  13.1.1 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是基金会成文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通知、通告、员工岗位说明书、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等。

  13.1.2 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使奖惩公平、公正,达到奖励先进,处罚后进的目的,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13.2 奖励

  13.2.1 奖励定义:基金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类奖励评选活动.

  13.2.2 奖励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基金会给予奖励:

  13.2.2.1 对提高基金会效益有重大贡献者。

  13.2.2.2 为基金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13.2.2.3 工作表现优秀、工作成绩突出者。

  13.2.2.4 为基金会赢得良好声誉者。

  13.2.2.5 合理化建议得到基金会重视并产生直接或间接效益的。

  13.2.2.6 符合基金会其他奖励条件者。

  13.2.3 奖励周期:原则上每年度评选一次(个别奖项除外)。

  13.2.4 奖励权限:理事长对所有奖励行使最终决定权。

  13.2.5 奖励方式:表扬、奖金、国内外旅游、培训深造、晋升加薪、行政奖励等。

  13.3 违纪处理

  13.3.1 处罚条例: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类,行政处罚分为下列几种:警告、降职、降薪、解聘等,其中警告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终警告。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等。

  13.3.2 口头警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口头警告:

  13.3.2.1 谎报请假理由。

  13.3.2.2 仪容不整,着装怪异,不遵守基金会规定。

  13.3.2.3 在非吸烟区吸烟。

  13.3.2.4 无故不参加基金会组织的会议或集体活动。

  13.3.2.5 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

  13.3.2.6 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

  13.3.2.7 拒不服从直线主管正确的工作安排,或者拒不执行基金会文件规定。

  13.3.2.8 工作时间在基金会玩游戏、看电影、消极怠工、或使用与工作无关的网聊工具。

  13.3.2.9 对下属违反基金会相关规定视而不见或督导不严,致使直接下属受到处分的。

  13.3.3 书面警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书面警告:

  13.3.3.1 旷工一天以内。

  13.3.3.2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工作安排,经常性未有正当理由不如期完成。

  13.3.3.3 擅自挪动、拆装灭火器材,堵塞防火通道造成经济损失的。

  13.3.3.4 违反基金会工作程序,导致基金会严重损失。

  13.3.3.5 在工作场地贩卖物品。

  13.3.3.6 故意损坏公物。

  13.3.3.7 把他人财物据为己有。

  13.3.3.8 对同仁恶意诋毁、攻击、诬告或做伪证制造事端。

  13.3.3.9 无理顶撞领导、态度恶劣的。

  13.3.3.10 在基金会内打架且不听从别人劝解的。

  13.3.3.11 怂恿他人怠工。

  13.3.3.12 擅自撕毁通知、通告或其它文件、记录、表单,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13.3.3.13 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的。

  13.3.3.14 对下属按正常渠道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的。

  13.3.4 最终警告、降职与降薪: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最终警告,并可同时实施降职、降薪:

  13.3.4.1 在基金会内危害他人人身或财物安全。

  13.3.4.2 对基金会财物、名誉造成损害。

  13.3.4.3 严重违反基金会管理规定。

  13.3.4.4 有严重不良行为。

  13.3.4.5 连续旷工两天或一年内旷工记录两次以上。

  13.3.4.6 在产生争议或矛盾的情况下,未事先与基金会积极协商,不考虑基金会利益,直接投诉基金会。

  13.3.4.7 擅自撕毁通知、通告或其它文件、记录、表单,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

  13.3.5 解聘、追究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3.3.5.1 假借基金会名誉,在外谋取私利,且通过不合理的方式获取较大个人利益。

  13.3.5.2 与供应商、客户建立超越正常工作关系,并导致基金会利益严重受损。

  13.3.5.3 故意违抗或不遵守基金会有关规定而引起重大责任事故。

  13.3.5.4 将基金会的机密和机要信息泄露给他人。

  13.3.5.5 伪造基金会印信或公文。

  13.3.5.6 其他重大过失或屡次严重违纪行为。

  13.3.5.7 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13.3.5.8 全年旷工三天以上。

  13.3.6 以上各级行政及经济处罚之行为,情节严重的,升级(加重)处罚。

  14 沟通规范

  14.1 宗旨:基金会力求为员工营造公正、民主、人性化的企业文化氛围,沟通和交流是实现此目的的手段之一。

  14.2 基金会鼓励员工自由表达意见,就不同的意见展开讨论,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14.3 不得有任何人身攻击或其他不利于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的言论和行为。

  14.4 OA 办公系统: OA 办公系统使基金会基本实现了无纸化办公,为员工及时、充分的信息交流提供了平台。OA 办公系统信息传递与交流最丰富和频繁的地方,使大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14.5 邮件:基金会给有工作需要的员工配备企业电子邮箱,可以随时收发任何与工作有关的文件信函。

  14.6 会议制度:依从基金会会议制度。

  14.7 申诉:若员工对工作有任何异议或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可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部门主管、行政部门及秘书长进行沟通、申诉。

  14.8 主管谈话:主管将不定期地随机挑选员工进行谈话,询问工作情况及对基金会的印象建议。

  14.9 团队活动:基金会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团队活动,使员工得以放松和休息,增加员工之间的交流,增强员工的凝聚力。

  15 安全管理规定

  15.1 信息安全规定

  15.1.1 上班时间所有员工不得将电脑用于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等。

  15.1.2 原则上基金会不允许使用外带软盘、光盘、U 盘;若必须要用,在使用前一定要先扫描病毒;如果办公电脑未加密码,则不可将文件设为完全共享。

  15.1.3 办公电脑内不得安装存在安全隐患的软件或非法软件。

  15.1.4 严禁利用互联网传播及下载反动、黄色、电脑病毒等违法的内容。

  15.1.5 办公用电脑及其他网络设备的 IP 地址由基金会统一规划、分配,任何人不得随意配置使用。

  15.1.6 未经批准,不得复制基金会拥有版权的软件或外部供应商提供的版权软件。

  15.2 消防安全规定

  15.2.1 未经许可, 不能拆除或变相破坏办公场所的固定设备、安全报警装置等。

  15.2.2 熟悉基金会的安全通道路线及其他安全标识。

  15.2.3 遇到火情时要冷静,先切断电源并快速报警;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使用灭火设备先行灭火,并及时从安全通道撤离火灾现场。

  15.2.4 所有员工应加强责任心,做好用电及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15.3 保密规定

  15.3.1 基金会保密性文件级别划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等三级。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以及未公开的经营状况与财务数据等。

  15.3.2 保密文件要标识,保密资料要妥善保管,保密信息应慎重传递,发现泄密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

  15.3.3 员工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要签署《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其内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全体员工不得违背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15.3.4 根据协议,员工在本基金会工作期间,在职务工作中形成的研究、开发成果,其所有权归基金会所有。

  15.3.5 不打听、不猜测、不传播非本人职权范围内的基金会秘密。

  15.3.6 员工在聘用期间以及聘用期终止后,不可向其他人泄露或公开基金会的任何秘密。

  15.3.7 其他相关规定请参阅基金会《员工保密协议》。




 

  欢迎加入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我们这个大家庭又多了一名新成员,基金会全体同仁真诚地欢迎您!


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

 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丽格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推动基金会宗旨和使命的完成,根据《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志愿者主要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愿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士。
第三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满十八周岁,须获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二) 认同基金会的工作理念、宗旨,参加基金会推广的公益项目活动;
(三)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四) 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吃苦耐劳,对工作认真负责;
(五)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等。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基金会志愿服务主要领域包括:
(一) 参与本基金会资助开展的公益项目;
(二) 其他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接受必要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二) 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办公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 志愿者因个人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终止服务,须提交书面申请,完成相关工作交接之后,即可取消志愿者资格;
(四)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二) 应当签署志愿服务协议,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三) 服务过程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和志愿者本身的专业形象;
(四) 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行为;
(五) 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等。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志愿者组织和管理工作,本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志愿者可根据基金会官方网站下载志愿者登记表(见附件),然后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申请。基金会会对申请报名者填写的信息资料内容进行审核。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在招募信息中公示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前,基金会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基金会应当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志愿者如有违反协议约定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法的事项,基金会有权解除协议。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

第四章 志愿者激励
第十一条 志愿者激励
(一) 根据志愿者要求,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采取不同的渠道或明确的方式向志愿者表示感谢及表彰,如制作颁发基金会志愿者服务证书等;
(二) 根据服务时间和服务成果,对服务表现优异的志愿者加以确认及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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